GBT 335983-2021英文版 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再生利用第3部分:放电规范

  当车用动力电池剩余容量下降到其标称容量的 80%时,已 不能够满足电动汽车的要求,当 动力电池 从电动汽车上报废后,因含有过高的剩余电量,资源再生利用过程中不规范的放电操作,易发生安全、 环保事故。因此,在保证操作人员财产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安全、环保、高效地实现退役车用动力蓄电池 的放电很有必要。

  虽然放电的工艺和方法各有不同,但综合国内的 放电方法,主 要分为外接电路法和浸泡放电法,废 旧动力选用何种放电方式,放电过程应满足什么样 的规范,判 定放电的截止条件,都 是废旧车用动力电 池放电规范的关键技术问题。

  由于车用动力电池再生利用涉及的技术问题较多,涉 及的相关方多,各 相关方对文件使用需求不同,因此 GB/T33598《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再生利用》拟分为4个部分进行编制。

  ———第 1部分:拆 解规范。目的是规范废旧动力电池拆解过程中的操作要求,确 保操作环节安 全、环保、高效。

  ———第2部分:材料回收要求。目的是指引再生利 用公司进行有价金属元素的高效回收和污染 控制。

  ———第3部分:放电规范。目的是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适用的放电方法,提高放电效率。

  ———第4部分:回收处理报告。目的是为废旧电池溯源管理提供的报告确立编制的框架和格式,规范必要的条款内容。

  GB/T33598.3对车用动力电池再生利用过程放电的科学、安全、环保应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本文件规定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放电过程的术语和定义、基 本要求、放 电工艺选择及放电方 法、存储要求和环保措施。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 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 本文件。

  GB/T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T19596和 GB380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1.1 应根据生产公司可以提供的综合利用技术资料,制 定放电规程或作业指导书,配 备完善的防护物资、

  4.1.2 应建立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制 度、环 保 检 查 制 度、设 备 设 施 检 修 和 维 护 制 度 等,并 形 成 相 应 的 管 理

  4.1.3 放电前应对放电区域及设备设施做全面检查,确保环境安全、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4.1.4 放电前应对电池状态进行全方位检查和检测,根 据退役车用动力鲤离子蓄电池的安全性、电 压、剩 余电 量等特性参数选择正真适合的放电方式。

  4.2.1 作业场地应为封闭或半封闭车间,防雨、通风且光线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按 GB15630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2.4 作业场地应划分独立的放电区、存 储区等,并 设置区域标识,地 面应进行硬化、绝 缘、防 腐蚀和防 泄漏处理。

  4.2.5 放电区域周边设置防护和安全通道,作业安全距离应按照 GB/T23821的要求执行。

  4.3.1 作业人员应参加规范放电、环 保 作 业、安 全 操 作 和 应 急 处 理 等 培 训,通 过 企 业 内 部 考 核 后 方 可 上岗。

  4.3.2 作业人员应按 GB/T11651的要求穿戴和使用防护装备,并采取必要的绝缘保护措施,未穿戴防 护装备的人员不应靠近作业区。

  4.3.3 作业人员不宜少于 2名,应 熟悉操作规程,严 格按照放电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具 备应急

  a) 放电设备设施; b) 电压检测设备; c) 电量检测设备; d) 温度检测设备; e) 绝缘检测设备; f) 导热散热设备。

  4.4.2 浸泡放电法和使用导电溶液的外接电路放电法应配备承载放电溶液的容器和设施,并 配备集气 装置和废弃净化处理设施。

  4.4.3 放电作业所用测量仪器、仪表准确度应符合 GB38031的要求。

  4.4.4 宜配备机械自动化的进、出料设备设施,放电、储液及配液容器应具备防泄漏、防腐蚀功能。

  4.4.5 应按照 GB/T8196的要求在放电装置及各操作位置安装周围栅栏或通道式防护装置。

  5.1.1 放电前应对退役车用动力鲤离子蓄电池进行外观检查、电 压和绝缘电阻检测,并 根据检查和检 测结果制定放电方案。

  5.1.2 电压和绝缘电阻的检测应按照 GB38031的 要求执行,电 池包和电池模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00Ω/V。

  5.1.3 电池包或电池模块需要拆解后进行放电时,应按照 GB/T33598的规定进行拆解。

  a) 外部结构完整、功 能 完 好,无 冒 烟、过 火、漏 电、漏 液、浸 水 等 现 象 的 电 池,宜 选 择 外 接 电 路 放 电法;

  b) 外观存在破损、鼓胀、扭曲 变形、冒 烟、过 火、漏 电、漏 液、浸 水等一种或多种情况的电池,应 选 择浸泡放电法;

  c) 电池短路、绝缘失效,以及做过破坏性试验但外观良好的电池,应选择浸泡放电法;

  5.3.1.2 应根据电池外观的标签,或 按照 GB/T34014中 规定的编码查询电池标称电压和容量等基本 信息;无法直接查询到基础信息时,应按照5.1.2进行检测,得到电压等基础信息。

  5.3.1.4 应根据5.1.1的检查结果,选择正真适合的放电电阻和放电设备,并设定放电参数。

  5.3.2.1 应做好绝缘措施、保证放电设备与电池导 电部件之间接触良好,不 应造成放电电路出现短路、

  5.3.2.2 应做好隔热、导热等措施,不应造成热量聚集引起冒烟、起火等安全事故。

  5.3.2.3 电池包放电时,应连接电 池管理系统 (BMS)通 信和供电线柬,根 据电池包的电压和容量情况

  选择配套设备,同步调整放电参数等条件,放电完成后拆解为电池模块或电池单体。

  5.3.2.4 电池模块放电时,应根据模块结构进行线的要求进 行放电,放 电完成后宜

  5.3.3.2 电池包或电池模块的截止电压应根据电池单体的串联数确定,见式(1):

  5.3.3.3 电池单体进行拆解或破碎前,应进行抽样复检,复检电压应不高于1.5V,否则应重新放电或更 换放电方式。

  5.4.1.2 配置放电溶液,放电溶液可配置为一种或多种组合的无机盐水溶液,或工业用水。

  5.4.1.3 电池包不宜采用浸泡放电法进行放电;若电池包存在起火、冒烟、漏电等紧急情况,应 按照企业

  5.4.1.4 电池包和电池模块宜按照 GB/T33598的要求拆解成单体后,再进行放电。

  5.4.2.1 应按照企业制定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放电,并始终保持放电溶液的液面没过电池。

  5.4.2.2 放电时,应及时补充或更换放电溶液,同步收集放电过程产生的废气。

  5.4.2.3 应根据5.1.1检测得到的电压和容量等基本信息,选择合适的放电时间,不宜少于24h。

  5.4.3.2 电池包或电池模块的截止电压应根据式 (1)判 定。放电后,按 GB/T29090的 要求做抽样, 对电池进行电压复检。

  5.4.3.3 电池单体放电后,电池单体的开路电压应满足5.4.3.1的截止电压要求,即可判定放电完毕。

  5.4.3.4 电池模块放电后,电池模块的开路电压应满足5.4.3.2的截止电压要求,即可判定放电完毕。

  5.4.3.5 电池包放电后,电 池包的开路电压应满足 5.4.3.2的 截止电压要求,宜 按照 GB/T33598的 要 求进行拆解,并对拆解得到的电池模块或电池单体进 行电压检测,电 池模块或电池单体满足 5.4.3.2或 5.4.3.1的要求,即可判定放电完毕。

  5.4.3.6 放电后,若电池的开路电压不满足截止电压要求,应再次进行放电,直至满足截止电压的要求。

  6.1 应对放电前和放电后的电池进行分类存储,并按照 WB/T1061的相关规定执行。

  6.2 存储时应对正、负极进行绝缘处理和保护,应保证电池结构完整,不得破坏或损坏电池。

  6.5 浸泡放电法放电后电池的存储容器和装置应具备防泄漏、防遗撒的功能,并进行日常性检查。

  7.3 应对浸泡放电法产生的废气做好安全防护,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标准应按照 GB16297的 规 定执行。

  7.4 放电过程产生的废液和废水应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排 放标准应按照 GB8978、GB18918的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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